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社交、短视频、游戏等网络平台虚拟账号为人们带来了便利,但也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虚拟账号,将其当作“商品”交易,一旦向他们出售或出租自己的虚拟账号,就有可能成为网络黑灰产链条中的一环,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典型案例
案例1
网民周某、余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帮助上游黑灰产犯罪团伙发布收购互联网账号的推广信息,并向该团伙出售、出租本人及他人社交平台账号90余个获利,宾川警方依法对周某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的行政处罚;对余某作出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网民刘某在QQ兼职群中看到高价收购互联网账号的广告后【我.爱.线.报.网.】,将自己闲置的实名微信账号出售给他人,在非法获利后,又介绍邓某、夏某等人以每个账号1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租售给他人。巍山警方依法对刘某、邓某等5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3
网民周某、鲁某在网上看到可以售卖、出租社交账号的广告后,将自己的微信、QQ账号出售、出租给对方获利,同时2人还帮助朋友出售网络账号。弥渡警方依法对周某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对鲁某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
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我.爱.线.报.网.】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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